大家都知道“炒猪”行为,严重破坏生猪生产恢复秩序,严重损害养殖者的合法权益~为此,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公安厅出手了!

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,加快恢复生猪生产,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,有效防止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动物疫病风险叠加,省农业农村厅和省公安厅联合发布《关于打击和防范“炒猪”行为 保障生猪养殖业安全的通知》,严厉打击、有效防范“炒猪”行为。

知多D:什么是“炒猪”?

指某些团伙通过向养殖场(户)丢弃死猪,制造和传播其发生疫情的舆论,再大幅压低价格买猪等方式。

一、加强关键环节监管

加强生猪养殖、交易、屠宰等关键环节监管,积极防范和发现“炒猪”行为。

1、严把疫情排查处置关

进一步加强监测排查,严格疫情处置,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症状的,立即采取控制措施,规范做好病死猪的登记和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;

2、严把产地出证关

加快推进生猪养殖场户基本信息、免疫信息与电子出证系统对接,规范出具产地检疫证明;

3、严把引种补栏关

对跨省引进种猪进行严格审批,对跨省调入商品仔猪采用备案管理制度,严格落实跨省调运生猪到达目的地后报告制度;

4、严把屠宰入场关

严格查验检疫证明和生猪标识,对证物不符的,要依法处理;

5、严把无害化处理关

严格病死猪收集、暂存、转运、处理管理,建立规范的台账制度,防止病死猪外流;

6、高度关注网络销售中的新情况新问题

对各种网络平台涉及本地的生猪销售情况进行监测和分析研判,对利用网络平台以明显偏低价格抛售生猪、空栏养殖场(户)申报检疫、屠宰场(厂)异常急宰等情况保持高度警惕,及时发现并消除风险隐患;

7、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

积极推进将生猪屠宰场入场信息及时录入电子出证系统,逐步建立动物检疫证明核销机制。对屠宰、经营、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、染疫或疑似染疫的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生猪的,转让、伪造或者变造检疫证明、检疫标识或畜禽标识的,依法依规进行处理。

二、加强行刑衔接,加大打击力度

对于非法经营、运输、屠宰染疫及病死猪,恶意传播动物疫病,恶意编造、散播疫情谣言等违规违法犯罪行为,各地农业农村、公安部门将依法严厉打击,并切实形成监管及侦查打击工作合力。

主要措施有:进一步畅通举报渠道,对群众举报的违法犯罪线索及时梳理,认真组织核查;通过监督检查、明察暗访、接访举报等方式,对辖区内是否存在“炒猪”团伙或“炒猪”行为进行拉网式排查。
 
各地农业农村部门加大监督执法力度,加强对生猪养殖、经营、运输、屠宰环节的线索排查和监督执法检查,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调运、私屠滥宰和“炒猪”等违法行为。

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,农业农村部门对线索明显、事实清楚的大案要案,要商请当地公安机关提前介入;对涉嫌犯罪的案件,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公安机关对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案件、通报的线索及时受理,对重大案件,实行挂牌督办,坚决一查到底;对涉及黑恶势力的,坚决依法打击。

三、广泛宣传引导,营造良好氛围

加大对打击“炒猪”的宣传力度,形成强大声势。

要采取明白纸、告知书、约谈、签订责任书等方式,对辖区内涉及生猪饲养、屠宰、经营、隔离、运输以及生猪产品生产、经营、加工、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,开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宣传教育,督促落实各环节从业人员防疫主体责任。

要以规模化猪场和种猪场为核心,建立“动物防疫命运共同体”,消除风险隐患,净化养殖环境。

要指导有关行业协会、学会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团结广大养殖场(户)共同防范、及时举报“炒猪”行为,形成社会共治合力。

及时总结一批典型案例,充分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作用,提高公众对“炒猪团”危害严重性的认知,达到查处一起、震慑一片、教育一方的良好效果,营造全民防“炒猪团”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舆论氛围。

“炒猪”行为损害了养殖者的利益,也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利益~所以,我们每个人都积极留意,大家齐齐加入监督队伍,不让“炒猪”团伙有任何可乘之机!

作者 admin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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